新《证券法》在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同时,也强化和规范了董监高在信披中的义务和责任。自3月1日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披的监管力度也在加大。
4月1日,深交所向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锐”)发监管函称,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相关规定。
重大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3月28日,北京科锐发布《关于追加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称,公司独立董事曾鸣过去12个月曾任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电南瑞为北京科锐关联方。北京科锐2019年度向国电南瑞累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1905.84万元,采购商品14.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
深交所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发生时,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4 条的规定。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根据北京科锐公告,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与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签订了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采购合同,暂定合同额为 2258.588 万元。公司与北京科锐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7 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至 2021年 6 月 30 日,合同到期后将另行签订。其他日常关联交易具体协议要待实际发生时签订。
《证券日报》记者梳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了解到,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对于此次信披违规原因,北京科锐董秘回复《证券日报》记者称,经自查,公司认为造成关联交易披露不及时的主要原因是对于该笔关联交易,公司内部部门间的沟通及理解出现偏差,导致公司信息披露部门未及时获取关联交易信息。公司内部自查发现该笔关联交易后,已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核查,对该笔关联交易追加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并要求相关部门严格对照关联人清单,在拟发生或发生关联交易时第一时间上报,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北京科锐主营业务为12kV及以下配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实现营业收入24亿元,同比减少6.16%;净利润8238万元,同比减少20.66%。截至2019年末净资产17.75亿元,同比减少4.69%。
律师:新证券法对董秘提出更高要求
“新《证券法》实施之后,监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会越来越严。”北京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苏少华告诉《证券日报》记者,监管对关联交易的披露是严格规定的,并且有及时性要求。
“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的主要责任,监管方会认为在于董秘没有及时发现关联交易,一般要么是关联方刻意隐瞒,要么是关联方也不知道这要不要披露,最后导致没有披露。事后很多董秘在面临行政处罚的时候会提出一些已勤勉尽责的申辩理由,但司法实践中,监管部门认为,勤勉尽责是一种积极作为义务,作为高管,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应当保持职业敏感态度,未及时发现关联交易,董秘属于未勤勉尽责。”苏少华认为,新证券法出台之后,加大了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力度,董秘作为信息披露责任人,会受到连带责任,这对董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苏少华表示,为了减少类似因关联交易导致的信披违规风险,董秘可以建立一个关联方的台账,发生关联交易之后就能很快查询到。董秘应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要求进行披露,并留下记录,若董事会拒绝披露,董秘可进一步向证监会举报。事实上不仅仅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经常会面临担保合同、违约责任、股权冻结、公司诉讼等众多事项,都需要及时披露。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