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违约在近年来并不鲜见,不过被证监会认定的首例债券欺诈发行债券,五洋建设是第一家。
近日,证监会完成了对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涉嫌欺诈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违法一案的听证和复核程序,对五洋建设及20名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其中,五洋建设领了共计4140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志樟被终身市场禁入,相关责任人员被给予警告并合计领了254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15五洋债”、“15五洋02”这两只债券比较特殊,个人投资者占近一半,违约导致近千名散户被套牢。
主承销商德邦证券是否有责任?对于为五洋建设本次违法行为提供中介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证监会表示如存在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惩。
关注点一:涉案金额13.6亿
在今年1月,五洋债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就在上交所披露了证监会对五洋建设集团开出的《行政处罚书》,被外界诟病已久的欺诈发行正式被认定。
事实上,“五洋债”的兑付危机在去年7月就逐渐发酵,监管层已介入,去年8月,证监会向五洋建设出具了《调查通知书》。“15五洋债”、“15五洋02”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发布公告称,两只公募债未能兑付本息,构成实质性违约,两只债券所涉及总额高达13.6亿。
根据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书》,五洋建设涉嫌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处罚书指出,五洋建设在编制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少计提坏账准备、多计利润。
五洋建设在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明显不足以支付所发行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不具备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下,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导致少计提坏账准备,于2015年7月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中国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并最终于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分两期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8亿元和5.6亿元,合计13.6亿元。五洋债上市前公布的募资说明书显示,募集的资金7.2亿元用于偿还短期债务,6.4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五洋建设在收到募集资金后将其中的10.48亿元划往非关联公司浙江国通物资有限公司,之后将上述款项中的3.31亿元和4.01亿元分别划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志樟控制的五洋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工商资料显示,浙江国通旗下有家全资子公司名为浙江智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与五洋公司总部注册地址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债券发行款项既未严格存入专项账户管理,也未直接用于核准用途。
证监会发言人常德鹏表示,五洋建设通过粉饰报表的财务手段,将公司包装成优良资产,制作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发行公募债,并且存在在私募债发行过程中向投资者披露虚假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恶劣,造成了所发行债券无法兑付的严重后果。
关注点二:私募债信息披露违法
此外,五洋建设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书称,在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后,五洋建设又于2015年11月以相同的虚假财务数据制作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4月分别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非公开发行1.3亿元和2.5亿元公司债券。
事实上,2016年底五洋建设曾被爆出1亿私募债违约的消息,涉及的很可能就是当时到期的“15五建债”。违约消息曝光后,上交所发布公告,称五洋集团因有重大事项没有公布被勒令其发行的债券立刻停牌,“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公募债随即双双停牌。
紧接着,五洋建设连续遭遇四次主体和债项的评级下调,从AA一路调降至CCC。
证监会决定对五洋建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14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25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志樟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以上主体涉嫌刑事犯罪的,证监会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点三:主承销商德邦证券是否有责任?
对于为五洋建设本次违法行为提供中介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证监会表示如存在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惩。
违约的两只五洋债券金额共计13.6亿元,是由五洋建设为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在2015年发行的,15五洋债“发行总额为8亿元,”15五洋02总额为5.6亿元,票面利率分别为7.48%、7.8%。主承销商为德邦证券,发行时债项评级为AA级。
德邦证券方面认为,德邦证券在五洋债承销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等制度规范的要求,开展了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工作。德邦证券在作为受托管理人期间一直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的要求和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承担受托管理责任。
但有投资者认为,德邦证券作为五洋建设的主承销商,对于早就有违约端倪的五洋集团的种种行为,并没有及时发布公告,被认为在受托挂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失。
浙江证监局曾于2016年7月6日,因五洋建设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募集说明书不一致,对德邦证券出具警示函。公告指出:德邦证券作为“15五洋债”的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存续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及时向市场发布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违反了该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据了解,德邦证券与发行五洋债券相关的工作人员目前均已离职。
关注点四:五洋建设实属“老赖”,96次登失信名单
2016年12月上交所发布公告,称五洋集团因有重大事项没有公布被勒令其发行的债券立刻停牌,同时,被纳入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实际上,这已经不是五洋建设第一次被列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了。目前最高院网站上涉及到五洋建设的失信记录已经达到了96条,其中最早的一条是在2015年11月的时候,最近的为2018年5月22日。
关注点五:个人投资者占一半
值得一提的是,“15五洋债”、“15五洋02”这两只债券比较特殊,个人投资者占近一半,违约导致近千名散户被套牢。以“15五洋债”为例,投资者共计583个,其中个人投资者496个,同时,个人投资者的持仓量占比49.09%,接近一半。从持有规模上来看,五洋债个人投资者持有规模500万元以上有16人,100万元以上有105人。
因一些五洋债持有人对德邦证券的尽职能力缺乏信任,去年9月1日经过公开程序后,德邦证券“15五洋债”受托管理人的资格被罢免。
根据德邦证券的《应对预案》显示:“在五洋建设与新任受托管理人签订新的受托管理协议,证监会临时指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承担受托管理职责后,德邦证券将按时与新任受托管理人或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 五洋建设与新任受托管理人签署协议之前,德邦证券将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根据此前《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德邦证券作为“15五洋债”的受托管理人职责,自五洋建设与新任受托管理人签署新协议并正式生效之日起终止,但并不免除德邦证券在《受托管理协议》生效期间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关注点六:五洋建设经营恶化
自2015年以来五洋建设业绩转差,特别是2016年货币资金大幅减少导致短期流动性压力骤增。
首先,五洋建设是自然人控制的建筑施工企业,以房建业务为主。房建业务需要垫资,随着业务扩张,应收工程款规模扩大且回款周期延长;
其次,2016年9月末五洋建设账面货币资金仅8247万元,比2015年末大幅减少6.6亿元;货币资金大幅减少,导致五洋建设流动性压力骤增;
最后,五洋建设非流动资产大部分已抵质押,再融资空间非常有限,可用于再融资的抵押物非常有限。
关注点七:监管部门持续关注
在五洋建设出事前后,监管部门持续关注。
上交所曾在去年9月就五洋建设公司债券回售付息违约处置进展情况表示,五洋建设发行的两只公司债券(15五洋债和15五洋02)于2017年8月出现兑付违约以来,证券监管部门、地方政府、上交所等有关各方高度重视,坚持以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标,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履行各自职能,加强沟通协调,督促五洋建设和受托管理人履职尽责处置违约,及时公告违约处置进展,接待和回复投资者的投诉举报,回应投资者合法诉求。
常德鹏指出,交易所债券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了便利渠道,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证监会一直秉持审慎监管原则,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发展。需要重申的是,任何企业通过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应当敬畏法律,守法经营,恪守诚信,不得破坏债券市场管理秩序,任意践踏债券持有人利益。发行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恶意欺诈投资者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常德鹏强调,证监会将继续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原则,对欺诈发行等严重侵蚀资本市场运行根基的违法行为坚决零容忍,出重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