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因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下文称“华泰金控香港”)在2015年卖空长城汽车(02333.HK)股份的缺失,对其作出谴责及罚款80万元。
长城汽车在2015年8月28日公布其发行红股的建议,数量相等于其当时已发行股份的200%,而有关红股发行须待某些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有关红股的交收日期预计为2015年10月13日。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1)、当有关股份在2015年9月30日开始按除权基准进行买卖时,华泰金控香港的自营交易柜枱在其交易系统内以人手入帐,藉以反映华泰金控香港因先前持有的18万股长城汽车股份而有权获配发36万股红股。这项入帐导致华泰金控香港的交易系统将合共54万股长城汽车股份显示为单一仓盘,而没有将其先前持有的18万股股份与尚未交收的36万股红股区分出来。
(2)、在2015年10月6日,华泰金控香港的一名自营交易员在没有进行任何查核或核实的情况下,便假设红股发行已成为无条件,并发出一项出售50万股长城汽车股份的指令,导致华泰金控香港卖空了32万股长城汽车股份。
证监会认为,华泰金控香港在买卖红股时没有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也没有勤勉尽责地监督其职员及实施充足和有效的系统及监控措施,以确保其遵从有关卖空的规定。
证监会在决定对华泰金控香港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就红股所进行的买卖涉及单一项及非蓄意的卖空活动; 华泰金控香港自行向证监会报告违反监管规定一事; 并无证据显示华泰金控香港在卖空红股时曾经不真诚地行事; 华泰金控香港已采取补救措施加强其内部监控措施及系统; 华泰金融与证监会合作解决证监会提出的关注事项;及华泰金控香港以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0(1)条禁止“无抵押”或“无担保”的卖空活动。任何人如在认可证券市场或透过认可证券市场售卖证券,除非他在售卖证券时,具有一项即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的权利,以将该等证券转归于其购买人名下,或他相信并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具有这样的权利,否则即属刑事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