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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乐视体育投资者德清凯佼申请裁决支付股权回购款1.28亿元

   日期:2018-08-28     来源:旁推网    作者:旁推网    浏览:43    评论:0    
核心提示:  乐视网发布公告称,该公司近期收到《仲裁申请书》,申请人为乐视体育2016年新增投资者之一德清凯佼,其请求裁决原股东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款1.285亿元。   根据公告

  乐视网发布公告称,该公司近期收到《仲裁申请书》,申请人为乐视体育2016年新增投资者之一德清凯佼,其请求裁决原股东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款1.285亿元。

  根据公告,乐视体育于2016年4月引入投资者,签署《B轮股东协议》和《B轮融资协议》,新增投资者四十多家分别以现金、债转股形式增资,投资款共计78.33亿元。《B轮股东协议》中设置了原股东(暨乐视网、乐乐互动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鹏翼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购条款。

  乐视网称,根据公司目前了解情况,本仲裁所述的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审议、签署程序,其法律效力存疑,为违规对外担保。

  乐视网还称,对于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潜在承担担保、诉讼赔偿等或有责任、债务,上市公司将依法保留向相关责任人和非上市体系相关企业继续追索、起诉的权利。

  以下为公告全文: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乐视体育于2016年4月引入投资者,签署《B轮股东协议》和《B轮融资协议》,新增投资者40余方分别以现金、债转股形式增资,投资款共计78.33亿元。《B轮股东协议》中设置了原股东(暨乐视网、乐乐互动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鹏翼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购条款。

  公司近期收到《仲裁申请书》,申请人为乐视体育其时新增投资者之一德清凯佼。

  2、根据公司目前了解情况,本仲裁所述的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审议、签署程序,其法律效力存疑,为违规对外担保。

  3、对于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潜在承担担保、诉讼赔偿等或有责任、债务,上市公司将依法保留向相关责任人和非上市体系相关企业继续追索、起诉的权利。

  近期,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寄送的《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德清凯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申请人为:乐视网、乐乐互动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鹏翼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的背景基本情况

  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体育”)于2016年4月引入投资者,签署《乐视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以下简称“《B轮股东协议》”)和《乐视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B轮融资协议》(以下简称“《B轮融资协议》”)。新增投资者40余方分别以现金、债转股形式增资,投资款共计78.33亿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6月4日和7月9日分别公告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1、2018-096)、《关于就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内部核查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1)。

  二、仲裁申请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德清凯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清凯佼”或“申请人”)于2016年4月与原股东(暨乐视网、乐乐互动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鹏翼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乐视体育及其他增资方签署了《B轮融资协议》,申请人以人民币100,000,000元对乐视体育进行增资,成为乐视体育股东。根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德清凯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原股东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款,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8月1日为人民币128,504,109.59元;

  2、请求裁决原股东承担本案仲裁费以及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用等[申请人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明确具体金额]。

  三、本次仲裁进展及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处于仲裁审理过程中,未来的仲裁结果尚无法定论。

  根据公司目前了解情况,本仲裁所述的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审议、签署程序,其法律效力存疑。

  对于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潜在承担担保、诉讼赔偿等或有责任、债务,上市公司将依法保留向相关责任人和非上市体系相关企业继续追索、起诉的权利。

  四、备查文件

  《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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