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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林州重机相关当事人收监管函

   日期:2018-07-20     来源:旁推网    作者:旁推网    浏览:15    评论:0    
核心提示:  深交所网站20日公布了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135号)。  监管函显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林州重机”

  深交所网站20日公布了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135号)。

  监管函显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林州重机”或“公司”)存在两项违规行为。一是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2017年5月10日,公司控股股东郭现生实际控制的林州重机矿业有限公司(简称“重机矿业”)非经营性占用林州重机资金3,000万元,于2017年6月15日偿还。上述期间,重机矿业非经营性占用林州重机资金日最高余额为3,000万元。

  二是林州重机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2017年1月,林州重机持有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简称“西北电缆”)50%股权,西北电缆为林州重机参股公司。2017年1月9日和1月25日,林州重机向西北电缆分别提供455万元和10,000万元借款。截至 2017年12月31日,林州重机向西北电缆提供的借款余额及应计利息合计为11,075.68万元。截至2018年3月15日,西北电缆已将上述借款10,455万元及累计应计利息685.04万元,合计11,140.04万元全部归还。林州重机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指出,林州重机董事韩录云、陈景功、董事兼总经理郭钏、董事兼副总经理赵正斌、郭日仓、时任董事丁保华、独立董事宁金成、张复生、朱小平、监事吕江林、赵富军、李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林州重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此,深交所要求上述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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