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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球科技索赔条件变更 投资者仍可起诉维权

   日期:2018-07-18     来源:旁推网    作者:旁推网    浏览:24    评论:0    
核心提示:  此前投资者诉慧球科技(600556)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有胜诉判决出现,导致投资者针对该公司的起诉条件发生变更,《投资快报》记者提醒受损投资者,目前该案件依然在诉

  此前投资者诉慧球科技(600556)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有胜诉判决出现,导致投资者针对该公司的起诉条件发生变更,《投资快报》记者提醒受损投资者,目前该案件依然在诉讼时效之内,股民切勿错过索赔机会。

  维权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等相关材料,索赔条件相应变更为:1、在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9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1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在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8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3、在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9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9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4、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7年1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慧球科技信披违规被处罚

  2017年5月19日晚,慧球科技发布公告,慧球科技领到证监会【2017】47、48、49、50号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演罕见“受罚大四喜”。

  根据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顾国平不晚于2014年12月29日成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但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8日,慧球科技在多份公告中均披露慧球科技不存在实际控制人。顾国平作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隐瞒其实际控制慧球科技的情况。

  根据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在2017年1月在“1001项议案”信息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批准的情况下,慧球科技将议案的临时公告通过网站对社会公开。

  根据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查明,鲜言在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1月10日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但2016年7月21日至8月30日期间慧球科技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顾国平。慧球科技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查明,2016年4月26日至27日,鲜言安排其实际控制的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顾国平签订《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等系列协议,慧球科技未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针对这些虚假陈述行为,证监会在每份决定书中均对慧球科技均作出了顶格处罚: 对慧球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鲜言、顾国平给予顶格处罚,对其他责任人也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罚出台后,诸多受损股民提起诉讼索赔。

  南宁中院判决慧球科技赔偿受损投资者

  针对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法院判决书,法院确认“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12月31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16年1月9日,基准日为2016年7月12日,股票基准价为16.43元” 。“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投资者只要是在2014年12月31日之后买入慧球科技股票,而2016年1月9日之前没有卖出的,应当认为与慧金公司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而对于慧球科技主张的系统风险,法院认为:“”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指的是因某一特殊事由对证券市场产生普遍、重大影响,股票市场一定时期的正常涨、跌不属于系统风险。慧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某某买卖股票期间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慧球科技赔偿投资者73719.5元。

  而还有2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主要是针对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认为,“对于慧金公司”未真实披露其实际控制人“的三次虚假陈述行为,前两次即2016年7月20日、2016年8月8日的虚假陈述对应的揭露日为2016年8月25日;第三次即2016年8月29日的虚假陈述对应的揭露日为2016年9月9日”。“如果投资者是在2016年7月20日之后买入慧球科技股票,而2016年8月25日之前没有卖出的;或者2016年8月29日之后买入股票,在2016年9月9日之前没有卖出的,如果产生损失,应当认为与慧金公司相应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因2名投资者是在2016年9月9日之后买入的,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适格的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多份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等相关材料,索赔条件变更为:1、在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9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1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在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8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3、在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9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9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4、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7年1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根据资料,慧球科技有数万名投资者,结合股价走势,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不在少数,后期将代理其他受损投资者陆续提起诉讼。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慧球科技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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