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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存疑且未按要求提供财务报告 国联人寿股东变更被否

   日期:2018-07-04     来源:旁推网    作者:旁推网    浏览:17    评论:0    
核心提示:  7月3日,银保监会下发批复文件,决定不予许可国联人寿变更股东的申请。据了解,去年9月,国联人寿同意股东无锡报业发展有限公司将所持2.4亿股国联人寿股份转让给宁波市

  7月3日,银保监会下发批复文件,决定不予许可国联人寿变更股东的申请。据了解,去年9月,国联人寿同意股东无锡报业发展有限公司将所持2.4亿股国联人寿股份转让给宁波市金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润资产”)。转让后,宁波市金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位列国联人寿第四大股东。

  但银保监会指出,宁波金润资产未按要求提供2017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要求。

  此外,宁波金润资产声明3.144亿元股权转让款为自有资金,来源于股东在2014年8月对宁波金润资产的13亿元增资款。根据公司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增资款分多笔转入验资户,账户余额最高为7.43亿元,未在某一时点实际达到增资额13亿元,并且宁波金润资产无法提供“增资款全额到位,不存在资金循环使用注资”的承诺说明,存在利用同一笔资金循环出资的可能,不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要求。

  北京商报记者经查阅获悉,《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自有资金以净资产为限。投资人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根据穿透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自有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保险公司股权的,保险公司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和受让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保险公司还应当提交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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