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讯,绿色动力环保(01330.HK)宣布,全资子公司泰州公司日前收到泰州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字[2018]7号),决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原环保部对泰州公司进行的监督性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泰州公司1#焚烧炉二恶英排放浓度均值(0.19I-TEQng/m3)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二恶英(0.1I-TEQng/m3)标准限值0.9倍,废气超标排放。
泰州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泰州市环保局对泰州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2、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如果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泰州市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事件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责令泰州公司根据泰州市环保局的具体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包括但不限于进一步加强运行管理、设备维护、人员培训,以及针对所有可能影响环评监测结果要素进行分析和整改,同时加强与当地主管业务机关的沟通,避免其他废弃物混入待处理的生活垃圾,并限期落实完成整改。
公司获知前述信息后,即刻就事项召开环保整治专题会议,严格按照主管机关要求进行整改。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