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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太尔:控股股东涉证券回购合同纠纷被起诉 公司为第三人

   日期:2018-07-02     来源:旁推网    作者:旁推网    浏览:37    评论:0    
核心提示: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斯太尔”)2日晚间公告称,该公司当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传票[(2018)冀 0104 民初 4978 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斯太尔”)2日晚间公告称,该公司当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传票[(2018)冀 0104 民初 4978 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获悉该公司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简称“英达钢构”)涉及与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财达证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财达证券已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已获受理,并将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开庭审理。

  据悉,2017 年 3 月 29 日,英达钢构与财达证券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英达钢构将其持有的 2780 万股公司股票质押给财达证券,融资 16,329万元。根据协议约定,该笔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质押处置线为 140%,若履约保障比例触及处置线,财达证券有权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并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欠款时,财达证券有权继续向英达钢构追偿。

  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上述股票质押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已低于处置线。经财达证券多次催促,英达钢构未能采取履约保障措施。财达证券发现质押标的证券尚处于限售状态,认为斯太尔有义务协助办理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对此,原告财达证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英达钢构向第三人斯太尔提交办理质押给原告的斯太尔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的申请文件;判令第三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被告质押给原告的斯太尔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判令该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斯太尔表示,此次诉讼公司为第三人,原告要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解除英达钢构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手续;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的相关规定,英达钢构所持公司限售股份尚不满足解除限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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