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app  上海    杭州  推广  成都  期货  充电  app开发  东莞 

因发布部分经销商有意持股公告 *ST因美收到深交所关注函

   日期:2018-06-12     来源:旁推网    作者:旁推网    浏览:63    评论:0    
核心提示:  6月12日晚间,深交所网站公布对*ST因美(002570)出具的关注函。   关注函显示,2018年6月11日,*ST因美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部分经销商持股意向函的提示性公告》,称

  6月12日晚间,深交所网站公布对*ST因美(002570)出具的关注函。

  关注函显示,2018年6月11日,*ST因美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部分经销商持股意向函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收到部分经销商的持股意向函。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为实现企业长远发展与自身利益的充分结合,部分经销商拟与相关专业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协议,以合法方式取得你公司股票。公司将与相关经销商商讨具体细节,并分析该持股计划的可行性。

  深交所对上述事项表示高度关注,并请*ST因美就以下事项进行说明:

  1、请说明持股意向函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名称、拟持股数量、金额、资金来源、时间安排、持股方式、途径等信息,以及经销商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关联方是否参与前述持股计划,如是,请补充说明参与方式、金额、资金来源等,并进一步分析上述持股计划的可行性与合规性。

  2、请说明公司以及控股股东与经销商之间是否存在“保本”承诺或其他协议安排,是否为经销商提供资金支持。

  3、《持股提示性公告》中未披露经销商的具体名称与持股意向函的具体内容,并表示公司将与相关经销商商讨具体细节,分析该持股计划的可行性,上述经销商持股计划尚未确定,存在不确定性。上述公告缺乏实质内容,且公司尚未分析该持股计划的可行性,请详细说明公司在现阶段披露该公告的原因、合理性与合规性,并结合具体的规则依据说明公告所述事项是否属于必须披露的重大事项,是否存在“忽悠式”披露并借此炒作股价的情形,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条的规定。请律师严格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在《持股提示性公告》披露前一个月与披露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5、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违规举报  |  浙ICP备18009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