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发布2018年5月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公示,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阳宫店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北京卫生监督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其罚款8000元。
据了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