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金融街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档案管理员买卖股票,从而涉嫌内幕交易而引发的行政诉讼。
故事发生于2016年3月。彼时,中色集团财务部员工张某,到作为档案管理员的李某处提取中色股份(000758.SZ)2015年利润分配事项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编号,李某拿着文件抄录下议题题目“股份公司2015年分红审核意项”并编号,该文件首页明确记载了中色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2016年4月25日,中色股份披露年度报告,对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予以公告。公告前,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属于《证券法》明确规定的内幕信息。
2016年4月8日,李某账户买入“中色股份”37000股,成交金额487290元;4月28日和5月31日卖出上述股票,获利83728.1元。
对此,内蒙古证监局认为李某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中色股份”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83728.10元并处83728.10元罚款。李某不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证监会作出维持决定。李某认为该处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6月5日的庭审过程中,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控辩双方围绕李某能否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孤证能否作为案件事实认定依据、调查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李某交易行为是否合理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辩论。
据悉,该案是西城区法院审理的首例证券监管领域涉内幕交易处罚的行政案件,也是内蒙古证监系统行政处罚第一案,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认定等新型法律适用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