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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丰股份两项目环评批复被责令撤销 复产时间存不确定性

   日期:2018-05-23     来源:旁推网    作者:旁推网    浏览:50    评论:0    
核心提示:  江苏环保厅5月21日发布通报称,近期,该厅对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审批的《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年处置30000吨高浓COD废水)

  江苏环保厅5月21日发布通报称,近期,该厅对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审批的《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年处置30000吨高浓COD废水)环境影响报告书》(简称《报告书》)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固态发酵菌剂肥料及液态发酵菌剂肥料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报告表》)开展了技术复核工作。

  江苏环保厅表示,鉴于辉丰股份(002496)存在的问题,责令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撤销两项目的环评批复,要求盐城市环保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对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进行重新核定,并对违规审批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值得注意的是,辉丰股份早前回复深交所问询时表示,初步预计5月下旬有关车间可逐步申请复产。但目前公司的排污许可证需重新核定,对其复出进度带来一定影响。

  通报显示,根据《报告书》所述的设备清单及工艺流程,项目实质是采用高浓度废水、煤炭制备水煤浆,作为锅炉燃料产生蒸汽自用,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园区规划“实行集中供热、使用清洁能源”等要求不相符。

  江苏环保厅表示,高浓度废水中氯污染物及盐份含量较高,《报告书》对烟气二噁英、氯化氢、有机污染物、汞及其化合物等特征污染因子分析不充分,源强估算依据不足;提出的二噁英控制措施论述不合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因子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可行性论述不足,未提出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措施,且《报告书》前后对焚烧设施类型表述不一致。《报告书》中工艺可行性论述不充分,将省煤器作为急冷装置的依据阐述不清。《报告书》所述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此外,《报告书》未附发改部门关于本项目5.72万吨年耗煤量的等量替代方案,也未阐述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情况,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08号)的要求不符。

  江苏环保厅指出,在辉丰股份的农药项目(与本项目无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未能平衡的情况下,未阐述农药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合理合法性,直接给出农药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以补充申请事项纳入本项目《报告表》,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属于违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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